集團化公司治理與財經犯罪預防
作者: 陳志龍
這是一本只有自序沒有他序的書,因為沒有人敢幫這位台大教授寫序。內容描寫了台灣公司的經營者如何腐化政府,進而一步步掏空公司、掏空台灣。
讀起來有些艱澀,但是可以一窺在金融犯罪的新聞頭條背後、在低薪過勞的現實環境背後,隱隱浮現的真相。
公司到底是誰的?
一間公司剛開始發展的時候,所有權肯定是屬於經營者,但是當公司規模越來越大,成為上市公司,向廣大投資者募集大量資金以後,公司仍然是屬於經營者的嗎?還是其實每一位出資的股東都是公司的擁有者,老闆其實是「代管的經營者」呢?
顯然台灣的大老闆們都認為是前者,公司仍然是他們的家族財產。股東們只是投入資本,只要發放給他們股息就可以了。於是經營者在董事會裡安排多位家族成員和親信擔任,甚至負責監督的監管人根本就是老闆的太太。
為了能夠為所欲為,大老闆透過複雜的政商關係和政治獻金改變政策走向,將法令的精神從「捍衛股東的權益」轉變成「捍衛老闆的權益」。另一方面還要結識黑道,將股東會上「不當發言」的小股東們架出去。
從此一間幾億乃至幾百億的企業,完全由經營者操弄於股掌之間,他想做什麼就做什麼,將大筆資金在各間子公司裡轉來轉去,最後轉到海外的戶頭裡掏空公司;或是經由「內部人舞弊」、「操控遊戲規則」、「市場詐欺」、「系統背信」等四大絕招進行更大規模的財經犯罪。
當公司終於被掏空到不堪負荷,申請重整或破產時,經營者早已逃之夭夭,潛逃國外享用掠奪來的大筆財產。此時政府將會面臨一個大難題:如果放給公司倒,則投資者血本無歸、員工失業要去臥軌;若政府決定提供紓困基金,卻是用全部納稅人的錢去補這一個錢坑。甚至連懲罰企業犯罪所做的罰款或停工,受害者都是那些被侵蝕獲利的小股東、或是被放無薪假的員工們。
在台灣「扭曲的資本主義」之下,老闆「不用受監督」、「出事不負責」,投資人在付出資金的那一剎那就註定是血本無歸。企業獲利被老闆家族中飽私囊,出事受害者永遠是員工、股東和全民。如此一來,我們還會認為上市公司應該是經營者的「私有財產」嗎?
集團化的公司大怪獸
現在的企業早已經顛覆我們對於「公司」的想像,一間公司發展茁壯後,轉而設立更多的子公司、甚至孫公司。主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長可能是同一個人,不然就是親戚。主公司還可以成為一個「法人」擔任子公司的董事,並派遣一位「代表」至董事會任職。那麼請問那位代表究竟是要維護主公司還是子公司的利益呢?
一間向大眾集資的公司,董事會裡卻充斥著父公司、母公司的「法人代表」,這究竟是什麼光怪陸離的現象!背後躲在各式「基金會」裡的集團首腦,利用各種手段將資金在子公司裡面轉來轉去,甚至轉進自己的海外戶頭。各間子公司的小股東們以為自己投資的是一間新創公司,殊不知這間公司就算產品賣的再好也不會賺錢,因為錢都被移走了!
我們來看看驚動全台的「力霸王又曾案」是怎麼搞的:(新聞整理而來)
1. 王又曾利用自己旗下的子公司「中國力霸」及「嘉食化」向旗下開設的子銀行「中華商銀」借款取得資金。
2. 中國力霸、嘉食化和中華商銀再跟其它銀行借錢。
3. 開設新公司「亞太固網」 向大眾募集資金,這筆資金再拿去買中國力霸及嘉食化發行的公司債。
4. 利用人頭設立小公司,將中國力霸、嘉食化吸來的資金用來投資這些空殼公司、以及借貸資金、擔任保證、購買不存在貨物及不動產、購買公司債等等,於是錢就慢慢被掏空洗掉了。
等到中國力霸、嘉食化發現有數百億的虧損時,主事者早已人去樓空。據估計總共造成力霸集團1500億的虧損,比台灣一個月的稅收還多,無良老闆不只掏空公司、更是掏空台灣。
如何改變現狀?
1. 公司治理正常化─「監察機制」
公司理應有「監察人」,站在維護股東的立場,和董事的立場相對。理想的公司應該像一個國家,按照股權的大小分配股東席位,其中幾位大股東組成董事會,就像執政黨;剩下的小股東組成監察人,像是在野黨,監督董事會的決策與行為是否背離公司的利益。
2. 政府的監管機關─「早期預警」
財經犯罪的特色就是「時間長」、「範圍廣」,等到炸開時,要不然是無法歸責於單一負責人,或是負責人早就逃之夭夭,最終的代價就是付出昂貴的社會成本。唯有事前預防才是最有效的方法,監管的政府機關必須做到上下產業整合及跨部會合作,免得變成互踢皮球。
針對金融業,若發現銀行的資本適足率不足、不良債權過高,應有「立即糾正措施」,令機構提出改善計畫,或是提出處罰。
3. 財經犯罪應以刑法論處
監管機關的權責應該侷限在監管,不應該過度使用行政處罰,財經犯罪動輒獲利數億,區區幾萬元的行政裁罰跟本不痛不癢。如果有發現財經犯罪的事實,應讓司法機關接手,以刑法論處。
但是本國的法官少有財經專業,面對財經犯罪的審判往往延宕數年,甚至發生「一審重判」、「二審砍半」、「三審無罪」的離譜情形。
4. 加強人民的金融教育
小學只學「公民與道德」、中學死背「三民主義」,卻從頭到尾沒有教「經濟」與「金融」,殊不知學生長大進入社會以後,這兩者才是最切身相關的知識,卻必須從頭自學。後果就是台灣人最好騙,股東不懂得捍衛自己的權利,直到公司被掏空才來要求政府負責,一切都為時已晚。
追根究底,台灣打從骨子裡的「裙帶資本主義」才是一切萬惡的根源。「有關係就沒關係」成了各行各業的寫照。只要政治獻金給的夠多、人脈結交夠廣,做什麼壞事都能瞞天過海:正常的公司變成私家的財產、該有的獲利拿去中飽私囊,最後受害的都是沒有任何特權的普羅大眾!人們按照「正常」的制度做「正確」的事、說「誠實」的話,做壞事的人得到該有的「懲罰」,這在台灣彷彿是遙不可及的夢想。
延伸閱讀:
中國人是怎麼進入非洲的?《中國的第二個大陸》
《失控的撙節》削減預算錯了嗎?
《賽局意識》做個好人、互相合作是不敗的法則
《槍炮、病菌、與鋼鐵》人類社會的命運
《三小時完全吸收,看懂21世紀資本論》為什麼拼搏比不上靠爸?
讀起來有些艱澀,但是可以一窺在金融犯罪的新聞頭條背後、在低薪過勞的現實環境背後,隱隱浮現的真相。
公司到底是誰的?
一間公司剛開始發展的時候,所有權肯定是屬於經營者,但是當公司規模越來越大,成為上市公司,向廣大投資者募集大量資金以後,公司仍然是屬於經營者的嗎?還是其實每一位出資的股東都是公司的擁有者,老闆其實是「代管的經營者」呢?
顯然台灣的大老闆們都認為是前者,公司仍然是他們的家族財產。股東們只是投入資本,只要發放給他們股息就可以了。於是經營者在董事會裡安排多位家族成員和親信擔任,甚至負責監督的監管人根本就是老闆的太太。
為了能夠為所欲為,大老闆透過複雜的政商關係和政治獻金改變政策走向,將法令的精神從「捍衛股東的權益」轉變成「捍衛老闆的權益」。另一方面還要結識黑道,將股東會上「不當發言」的小股東們架出去。
從此一間幾億乃至幾百億的企業,完全由經營者操弄於股掌之間,他想做什麼就做什麼,將大筆資金在各間子公司裡轉來轉去,最後轉到海外的戶頭裡掏空公司;或是經由「內部人舞弊」、「操控遊戲規則」、「市場詐欺」、「系統背信」等四大絕招進行更大規模的財經犯罪。
當公司終於被掏空到不堪負荷,申請重整或破產時,經營者早已逃之夭夭,潛逃國外享用掠奪來的大筆財產。此時政府將會面臨一個大難題:如果放給公司倒,則投資者血本無歸、員工失業要去臥軌;若政府決定提供紓困基金,卻是用全部納稅人的錢去補這一個錢坑。甚至連懲罰企業犯罪所做的罰款或停工,受害者都是那些被侵蝕獲利的小股東、或是被放無薪假的員工們。
在台灣「扭曲的資本主義」之下,老闆「不用受監督」、「出事不負責」,投資人在付出資金的那一剎那就註定是血本無歸。企業獲利被老闆家族中飽私囊,出事受害者永遠是員工、股東和全民。如此一來,我們還會認為上市公司應該是經營者的「私有財產」嗎?
集團化的公司大怪獸
現在的企業早已經顛覆我們對於「公司」的想像,一間公司發展茁壯後,轉而設立更多的子公司、甚至孫公司。主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長可能是同一個人,不然就是親戚。主公司還可以成為一個「法人」擔任子公司的董事,並派遣一位「代表」至董事會任職。那麼請問那位代表究竟是要維護主公司還是子公司的利益呢?
一間向大眾集資的公司,董事會裡卻充斥著父公司、母公司的「法人代表」,這究竟是什麼光怪陸離的現象!背後躲在各式「基金會」裡的集團首腦,利用各種手段將資金在子公司裡面轉來轉去,甚至轉進自己的海外戶頭。各間子公司的小股東們以為自己投資的是一間新創公司,殊不知這間公司就算產品賣的再好也不會賺錢,因為錢都被移走了!
我們來看看驚動全台的「力霸王又曾案」是怎麼搞的:(新聞整理而來)
1. 王又曾利用自己旗下的子公司「中國力霸」及「嘉食化」向旗下開設的子銀行「中華商銀」借款取得資金。
2. 中國力霸、嘉食化和中華商銀再跟其它銀行借錢。
3. 開設新公司「亞太固網」 向大眾募集資金,這筆資金再拿去買中國力霸及嘉食化發行的公司債。
4. 利用人頭設立小公司,將中國力霸、嘉食化吸來的資金用來投資這些空殼公司、以及借貸資金、擔任保證、購買不存在貨物及不動產、購買公司債等等,於是錢就慢慢被掏空洗掉了。
等到中國力霸、嘉食化發現有數百億的虧損時,主事者早已人去樓空。據估計總共造成力霸集團1500億的虧損,比台灣一個月的稅收還多,無良老闆不只掏空公司、更是掏空台灣。
如何改變現狀?
1. 公司治理正常化─「監察機制」
公司理應有「監察人」,站在維護股東的立場,和董事的立場相對。理想的公司應該像一個國家,按照股權的大小分配股東席位,其中幾位大股東組成董事會,就像執政黨;剩下的小股東組成監察人,像是在野黨,監督董事會的決策與行為是否背離公司的利益。
2. 政府的監管機關─「早期預警」
財經犯罪的特色就是「時間長」、「範圍廣」,等到炸開時,要不然是無法歸責於單一負責人,或是負責人早就逃之夭夭,最終的代價就是付出昂貴的社會成本。唯有事前預防才是最有效的方法,監管的政府機關必須做到上下產業整合及跨部會合作,免得變成互踢皮球。
針對金融業,若發現銀行的資本適足率不足、不良債權過高,應有「立即糾正措施」,令機構提出改善計畫,或是提出處罰。
3. 財經犯罪應以刑法論處
監管機關的權責應該侷限在監管,不應該過度使用行政處罰,財經犯罪動輒獲利數億,區區幾萬元的行政裁罰跟本不痛不癢。如果有發現財經犯罪的事實,應讓司法機關接手,以刑法論處。
但是本國的法官少有財經專業,面對財經犯罪的審判往往延宕數年,甚至發生「一審重判」、「二審砍半」、「三審無罪」的離譜情形。
4. 加強人民的金融教育
小學只學「公民與道德」、中學死背「三民主義」,卻從頭到尾沒有教「經濟」與「金融」,殊不知學生長大進入社會以後,這兩者才是最切身相關的知識,卻必須從頭自學。後果就是台灣人最好騙,股東不懂得捍衛自己的權利,直到公司被掏空才來要求政府負責,一切都為時已晚。
追根究底,台灣打從骨子裡的「裙帶資本主義」才是一切萬惡的根源。「有關係就沒關係」成了各行各業的寫照。只要政治獻金給的夠多、人脈結交夠廣,做什麼壞事都能瞞天過海:正常的公司變成私家的財產、該有的獲利拿去中飽私囊,最後受害的都是沒有任何特權的普羅大眾!人們按照「正常」的制度做「正確」的事、說「誠實」的話,做壞事的人得到該有的「懲罰」,這在台灣彷彿是遙不可及的夢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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